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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科技公司章程

    实用范文 时间:2025-04-06 12:42:01 热度:316℃

    作者:烟雨迷离 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简介:

    信息科技公司章程范本(精选7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章程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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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科技公司章程范本(精选7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章程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息科技公司章程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信息科技公司章程 1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

    第三条住所:__________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___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资期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一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__________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可以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 __________。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共签订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东签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东盖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信息科技公司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信息科技公司章程 3

    一、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_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信息科技公司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信息科技公司章程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祝某某出资,设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工业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研发加工、销售;设备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服装加工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审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由股东决定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信息科技公司章程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________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___个。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纳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八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信息科技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26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3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

    第5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经理

    第57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5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6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工 会

    第76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7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0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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